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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農土肥字〔2020〕3號 各市農業農村局: 根據《山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肥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為加強肥料產品質量監管、維護農業生產者利益,確保農民群眾用肥安全,省廳決定組織開展2020年肥料質量監督抽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抽查品種、數量和對象 (一)抽查品種。以有機肥料、有機-無機復混肥料、水溶肥料為主,其他肥料產品為輔。 (二)抽查數量。180個肥料樣品。 (三)抽查對象。全省16地市肥料生產企業及經營市場。 二、工作安排 監督抽查工作由山東省土壤肥料總站提供技術支持,各市農業農村局要協助山東省土壤肥料總站完成產品抽樣工作。樣品檢測工作委托山東省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承擔。抽樣工作要充分考慮疫情防控的要求,計劃于5月份開始,10月底前完成。 三、抽樣方法 (一)抽樣基數。企業抽樣。樣品應從肥料生產企業倉庫中自檢合格、附有合格證的成品中抽取。有機肥料、有機-無機復混肥料、復混肥料(復合肥料)、水溶肥料應按批次抽取。抽樣人員抽取樣品時,要同時檢查肥料登記證、產品合格證,核對相關信息。市場抽樣。樣品從經銷商倉庫或經銷門店中抽取。抽樣數量和方法按相關產品標準規定執行。 (二)樣品確認。從市場中抽取的樣品應進行樣品確認,抽樣單位應書面通知產品包裝標稱的生產企業,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確認。逾期不予回復或拒不簽收的,視為標稱企業確認為其產品,標稱生產企業確認不屬于其產品的,須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三)抽樣要求。每組抽樣人員不少于2人,抽樣前應向被抽查單位出示有關抽檢的文件和抽檢人員有效證件,說明抽樣相關要求并以拍照或錄像的形式記錄過程。 抽樣人員應依據有機肥料(NY525-2012)、有機-無機復混肥料(GB/T18877-2009)、復混肥料(復合肥料)(GB/T15063-2009)、水溶肥料(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1107-2010)、含腐植酸水溶肥料(NY1106-2010)、微量元素水溶肥料(NY1428-2010)、中量元素水溶肥料(NY2266-2012)等標準要求進行抽樣。復混肥料(復合肥料)、有機-無機復混肥料抽取1000克分別裝入2個抽樣瓶中;有機肥料抽取1000克分別裝入3個抽樣瓶中;水溶肥料需抽取600克(毫升)分別裝入2個抽樣瓶(袋)中。抽樣人員要認真填寫抽樣單,其內容必須與所抽產品標簽內容一致。抽樣單填好后由抽樣人員、被抽查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員共同簽字,并加蓋公章。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在抽樣單上蓋公章的,被抽查單位負責人需簽字并標注身份證號碼。所有樣品必須按規定封樣并由抽樣人員帶回統一交收樣室保存。 四、樣品檢測與判定 (一)樣品檢測。此次抽查樣品檢測工作由山東省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承擔。 (二)檢測項目和判定依據。復混肥料(復合肥料)檢驗項目為總氮、有效磷、鉀、水溶性磷占有效磷、氯離子和粒度,按照GB/T15063-2009產品標準進行判定;有機-無機復混肥料檢驗項目為氮、磷、鉀、總養分、有機質、酸堿度(pH)、水分、粒度、氯離子、重金屬(汞、砷、鉛、鉻、鎘),按照GB/T18877-2009產品標準進行判定;有機肥料檢驗項目為:氮磷鉀總養分、有機質、酸堿度(pH)、水分、重金屬(總汞、總砷、總鉛、總鉻、總鎘),按照NY525-2012產品標準進行判定。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檢驗項目為總氮、磷、鉀、大量元素含量、鈣、鎂、中量元素含量、銅、鐵、錳、鋅、鉬、硼、微量元素含量、pH、水不溶物、水分、液體肥料密度以及重金屬(汞、砷、鉛、鉻、鎘),按照NY1107-2010產品標準進行判定;含腐植酸水溶肥料檢驗項目包括總氮、磷、鉀、大量元素含量、腐植酸、銅、鐵、錳、鋅、鉬、硼、微量元素含量、pH、水不溶物、水分、液體肥料密度以及重金屬(汞、砷、鉛、鉻、鎘),按照NY1106-2010產品標準進行判定;微量元素水溶肥料檢驗項目包括銅、鐵、錳、鋅、鉬、硼、微量元素含量、pH、水不溶物、水分、液體肥料密度以及重金屬(汞、砷、鉛、鉻、鎘),按照NY1428-2010產品標準進行判定;中量元素水溶肥料檢驗項目包括鈣、鎂、中量元素含量、銅、鐵、錳、鋅、鉬、硼、微量元素含量、pH、水不溶物、水分、液體肥料密度以及重金屬(汞、砷、鉛、鉻、鎘),按照NY2266-2012產品標準進行判定。 五、結果確認和處理 (一)結果確認。承檢單位檢測工作完成后,出具檢驗報告,并以可供查詢的方式快遞給被抽檢單位。被抽查單位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應在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l5日內向省農業農村廳提出書面復檢申請,說明復檢理由,同時抄送山東省土壤肥料總站。省農業農村廳認為復檢理由充分、確有必要的,及時安排復檢。復檢由省農業農村廳采用封存完好的備用樣品委托有資質檢測機構承擔。 (二)結果處理。省農業農村廳以通報形式向社會公布監督抽查結果,被通報的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須按有關規定立即組織整改,并接受農業農村部門組織的復查驗收。各市農業農村局要對轄區內不合格產品的生產、經銷單位依法依規予以查處,對情節嚴重的,按規定及時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六、相關要求 (一)根據“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確定抽樣人員和抽樣對象,各市應提前確定參加人員。 (二)各地要認真組織,科學調度,密切協作;被抽查單位要積極配合,確保監督抽查工作順利完成。 有關技術問題請咨詢山東省土壤肥料總站。 聯系人:桑衛民 電話:0531-81608039 附件:省土肥總站抽樣人員分組及任務表 山東省農業農村廳 2020年4月30日 附件: 省土肥總站抽樣人員分組及任務表
魯農土肥字〔2020〕3號
各市農業農村局:
根據《山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肥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為加強肥料產品質量監管、維護農業生產者利益,確保農民群眾用肥安全,省廳決定組織開展2020年肥料質量監督抽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抽查品種、數量和對象
(一)抽查品種。以有機肥料、有機-無機復混肥料、水溶肥料為主,其他肥料產品為輔。
(二)抽查數量。180個肥料樣品。
(三)抽查對象。全省16地市肥料生產企業及經營市場。
二、工作安排
監督抽查工作由山東省土壤肥料總站提供技術支持,各市農業農村局要協助山東省土壤肥料總站完成產品抽樣工作。樣品檢測工作委托山東省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承擔。抽樣工作要充分考慮疫情防控的要求,計劃于5月份開始,10月底前完成。
三、抽樣方法
(一)抽樣基數。企業抽樣。樣品應從肥料生產企業倉庫中自檢合格、附有合格證的成品中抽取。有機肥料、有機-無機復混肥料、復混肥料(復合肥料)、水溶肥料應按批次抽取。抽樣人員抽取樣品時,要同時檢查肥料登記證、產品合格證,核對相關信息。市場抽樣。樣品從經銷商倉庫或經銷門店中抽取。抽樣數量和方法按相關產品標準規定執行。
(二)樣品確認。從市場中抽取的樣品應進行樣品確認,抽樣單位應書面通知產品包裝標稱的生產企業,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確認。逾期不予回復或拒不簽收的,視為標稱企業確認為其產品,標稱生產企業確認不屬于其產品的,須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三)抽樣要求。每組抽樣人員不少于2人,抽樣前應向被抽查單位出示有關抽檢的文件和抽檢人員有效證件,說明抽樣相關要求并以拍照或錄像的形式記錄過程。
抽樣人員應依據有機肥料(NY525-2012)、有機-無機復混肥料(GB/T18877-2009)、復混肥料(復合肥料)(GB/T15063-2009)、水溶肥料(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1107-2010)、含腐植酸水溶肥料(NY1106-2010)、微量元素水溶肥料(NY1428-2010)、中量元素水溶肥料(NY2266-2012)等標準要求進行抽樣。復混肥料(復合肥料)、有機-無機復混肥料抽取1000克分別裝入2個抽樣瓶中;有機肥料抽取1000克分別裝入3個抽樣瓶中;水溶肥料需抽取600克(毫升)分別裝入2個抽樣瓶(袋)中。抽樣人員要認真填寫抽樣單,其內容必須與所抽產品標簽內容一致。抽樣單填好后由抽樣人員、被抽查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員共同簽字,并加蓋公章。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在抽樣單上蓋公章的,被抽查單位負責人需簽字并標注身份證號碼。所有樣品必須按規定封樣并由抽樣人員帶回統一交收樣室保存。
四、樣品檢測與判定
(一)樣品檢測。此次抽查樣品檢測工作由山東省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承擔。
(二)檢測項目和判定依據。復混肥料(復合肥料)檢驗項目為總氮、有效磷、鉀、水溶性磷占有效磷、氯離子和粒度,按照GB/T15063-2009產品標準進行判定;有機-無機復混肥料檢驗項目為氮、磷、鉀、總養分、有機質、酸堿度(pH)、水分、粒度、氯離子、重金屬(汞、砷、鉛、鉻、鎘),按照GB/T18877-2009產品標準進行判定;有機肥料檢驗項目為:氮磷鉀總養分、有機質、酸堿度(pH)、水分、重金屬(總汞、總砷、總鉛、總鉻、總鎘),按照NY525-2012產品標準進行判定。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檢驗項目為總氮、磷、鉀、大量元素含量、鈣、鎂、中量元素含量、銅、鐵、錳、鋅、鉬、硼、微量元素含量、pH、水不溶物、水分、液體肥料密度以及重金屬(汞、砷、鉛、鉻、鎘),按照NY1107-2010產品標準進行判定;含腐植酸水溶肥料檢驗項目包括總氮、磷、鉀、大量元素含量、腐植酸、銅、鐵、錳、鋅、鉬、硼、微量元素含量、pH、水不溶物、水分、液體肥料密度以及重金屬(汞、砷、鉛、鉻、鎘),按照NY1106-2010產品標準進行判定;微量元素水溶肥料檢驗項目包括銅、鐵、錳、鋅、鉬、硼、微量元素含量、pH、水不溶物、水分、液體肥料密度以及重金屬(汞、砷、鉛、鉻、鎘),按照NY1428-2010產品標準進行判定;中量元素水溶肥料檢驗項目包括鈣、鎂、中量元素含量、銅、鐵、錳、鋅、鉬、硼、微量元素含量、pH、水不溶物、水分、液體肥料密度以及重金屬(汞、砷、鉛、鉻、鎘),按照NY2266-2012產品標準進行判定。
五、結果確認和處理
(一)結果確認。承檢單位檢測工作完成后,出具檢驗報告,并以可供查詢的方式快遞給被抽檢單位。被抽查單位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應在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l5日內向省農業農村廳提出書面復檢申請,說明復檢理由,同時抄送山東省土壤肥料總站。省農業農村廳認為復檢理由充分、確有必要的,及時安排復檢。復檢由省農業農村廳采用封存完好的備用樣品委托有資質檢測機構承擔。
(二)結果處理。省農業農村廳以通報形式向社會公布監督抽查結果,被通報的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須按有關規定立即組織整改,并接受農業農村部門組織的復查驗收。各市農業農村局要對轄區內不合格產品的生產、經銷單位依法依規予以查處,對情節嚴重的,按規定及時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六、相關要求
(一)根據“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確定抽樣人員和抽樣對象,各市應提前確定參加人員。
(二)各地要認真組織,科學調度,密切協作;被抽查單位要積極配合,確保監督抽查工作順利完成。
有關技術問題請咨詢山東省土壤肥料總站。
聯系人:桑衛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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