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貴港市甘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址:貴港市覃塘區覃塘鎮國道******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508046851835665
法定代表人:溫春芳
聯系電話:3737******
當事人生產的肥料產品有效成分含量與登記批準的內容不符一案,經本機關依法調查,現查明:
根據《貴港市農業農村局關于開展2021年肥料市場專項整治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工作部署,2021年7月19日,本機關對當事人進行了肥料質量監督抽查,抽檢了如下肥料產品(以下簡稱涉案肥料產品),標簽標注:商標:威哲,名稱:復合微生物肥料,技術指標:有效活菌?2億/克,N+P2O2+K2O?8.0%,有機質?40%規格:40kg/包,生產單位:貴港市甘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日期(批號):2021年5月27日等。2021年9月15日,本機關收到南寧海關技術中心檢驗報告No:2104-0804-245JD,涉案肥料產品的有效活菌數(枯草芽孢桿菌+側孢短芽桿菌)為0.12億/g,不符合NY/T2321-2013限量要求?2億個/g標準的要求,判定為不合格肥料產品。在規定期限內,當事人沒有提出復檢申請。2021年
10月15日,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對當事人涉嫌生產的肥料產品有效成分含量與登記批準的內容不符的違法行為依法立案調查。10月18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成品倉庫進行了現場檢查,原存放在該處的涉案肥料產品已全部清空,隨后,執法人員依法制作了現場檢查筆錄,拍攝了照片。詢問了當事人廠長、本案辦理委托人張波,并制作了詢問筆錄,提取了當事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和本案辦理委托書,案件辦理人張波的身份證和涉案肥料產品的《肥料登記證》等相關證據材料。10月28日,執法人員到廣西新活力農業沃柑生態種植示范園進行了調查,核實了涉案肥料產品的贈與試用情況,詢問該示范園負責人張海,并制作了詢問筆錄,提取了該示范園的《營業執照》負責人張海個人身份證,涉案肥料產品包裝袋等有關物證,拍攝了照片。
經本機關調查取證,現已查實:當事人于2021年5月27日生產涉案肥料產品10噸,銷售單價為700/噸,貨值為700元/噸×10噸=7000元。2021年8月29日,一次性全部免費送給廣西新活力農業沃柑生態種植示范園試驗使用,銷售了0噸,銷售收入為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 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共1張);
2. 涉案肥料產品的肥料登記證1份(共1張);
3.法定代表人溫春芳身份證復印件1份(共1張);
4.案件辦理委托書復印件1份(共1張);
5.受委托案件辦理人張波身份證復印件1份(共1張);
6.貴港市農業農村局關于開展2021年肥料市場專項整治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1份(共3張)
7.涉案肥料產品抽樣單1份(共1張);
8.南寧海關技術中心中心檢驗報告1份(共2張);
9.送達回證1份(共2張);
10.詢問筆錄2份(共9張);
11.現場檢查筆錄1份(共1張);
12.涉案肥料產品送貨臺賬1份(共1張);
13.現場照片1份(共5張);
圍繞本案事實,執法人員調取的上述證據真實、合法且與本案事實具有關聯,上述證據之間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調查取證程序合法。當事人生產的肥料產品有效成分含量與登記批準的內容不符的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予認定。
2021年12月16日,本機關依法向當事人直接送達《貴港市農業農村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貴農局(肥料)告〔2021〕1號],依法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陳述和申辯。
當事人生產的肥料產品有效成分含量與登記批準的內容不符的行為,依據《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三)生產、銷售的肥料產品有效成分或含量與登記批準的內容不符的”。參照《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第九條“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罰款處罰數額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圍內一般分為輕微違法行為處罰適用,一般違法行為處罰適用,嚴重違法行為處罰適用。”第二款“本規定所指的輕微違法行為、一般違法行為、嚴重違法行為分別指以下情形:(一)輕微違法行為:指違法貨值5000元以下,或者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嚴重違法行為:指違法貨值在50000元以上,或者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者嚴重社會影響的;(三)一般違法行為:指上述第(一)(二)項情形以外的違法行為。”第(三)項,當事人的行為屬于一般違法行為。參照《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種植業)》,第四節:肥料登記管理,序號43:生產、銷售未取得肥料登記證的肥料產品;假冒、偽造肥料登記證、登記證號的;生產、銷售的肥料產品有效成分或含量與登記批準的內容不符的,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不足1萬元,且未造成農業生產事故的,沒有違法所得的,處3000元以上(不含本數)6000元以下的罰款。本機關責令人當事人立即停止生產涉案肥料產品,并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1、警告;
2、處以罰款4200元整;
以上罰款共計人民幣4200元整。
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中國工商銀行貴港市貴財支行(戶名:貴港市財政局,賬號:2111711109264000517,開戶行:工行貴港市貴財支行)繳納罰款。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貴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港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貴港市農業農村局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