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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PR?2022?0260001
山東省高耗能高排放建設項目碳排放
減量替代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國務院關于印發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的通知》和生態環境部《關于開展重點行業建設項目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試點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堅決遏制“兩高”項目盲目發展的部署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堅決遏制“兩高”項目盲目發展促進能源資源高質量配置利用有關事項的通知》(魯政辦字〔2022〕9號)明確“兩高”行業范圍,主要包括煉化、焦化、煤制液體燃料、基礎化學原料、化肥、輪胎、水泥、石灰、瀝青防水材料、平板玻璃、陶瓷、鋼鐵、鐵合金、有色、鑄造、煤電等16個行業上游初加工、高耗能高排放環節新建(含改擴建和技術改造,環保節能改造、安全設施改造、產品質量提升等不增加產能的技術改造項目除外)投資項目。“兩高”行業范圍根據相關要求動態調整。
第三條 碳排放減量替代是指擬建項目新增碳排放量,需由其他途徑落實替代源,減少碳排放量。替代源包括:
(一)企業關停、轉產減少的碳排放量;
(二)淘汰落后產能、壓減過剩產能減少的碳排放量;
(三)擬建項目建設單位通過可再生能源、清潔電力替代化石能源減少的碳排放量;
(四)通過其他途徑減少的碳排放量。
第四條 替代源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替代源原則上為“兩高”行業規模以上企業2021年1月1日后形成的碳排放削減量。替代源在公示公告的“兩高”行業清單且數據可監測、可統計、可復核、可驗證的,可不限于規上企業。
(二)山東省行政區域內形成的碳排放削減量。
第五條 建設項目按照行業分類確定替代標準,嚴格執行碳排放減量替代制度,碳排放量依據《重點行業建設項目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試點技術指南(試行)》核算。
(一)建設項目碳排放量E碳總核算方法為:
E碳總=E燃料燃燒+E工業生產過程+E電和熱-R回收
其中,E燃料燃燒、E工業生產過程、E電和熱分別指燃料燃燒、工業生產過程、凈購入電力和熱力的碳排放量;R回收指由項目主體產生,但被回收作為生產原料自用或作為產品外供給其他單位不再排放到大氣中的碳排放量。
(二)替代量Q核算方法為:
Q=E碳總×H
其中,H指行業系數。水泥、煉化、有色(電解鋁)、煤電(不含背壓型熱電聯產)項目行業系數H為1.5;焦化、煤制液體燃料、基礎化學原料、化肥、輪胎、石灰、瀝青防水材料、平板玻璃、陶瓷、鋼鐵、鐵合金、有色(不含電解鋁)、鑄造、背壓型熱電聯產項目行業系數H為1.2。
(三)替代源碳排放削減量取正常生產工況下前3年實際碳排放量的平均值,Q削減核算方法為:
,i=1,2,3。
其中,Qi指年內實際碳排放量。Q削減≥Q。
第六條 碳排放減量替代納入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生態環境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審查建設項目和替代源碳排放量測算是否科學、準確,替代源是否真實、可行。
第七條 建設單位因規模、工藝等調整,造成碳排放量增加的,應當落實新增碳排放量替代源。
第八條 替代源碳排放削減量未落實的,建設項目不得投產。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認真組織開展碳排放減量替代方案的編制和核算,并對替代源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碳排放減量替代相關內容,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等嚴重質量問題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一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強對“兩高”項目的審核把關和監督管理,分級建立碳排放減量替代指標審核動態管理臺賬,并將碳排放減量替代納入生態環境執法年度計劃,推動監管、執法有效聯動、閉環管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4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28日。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