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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 為加強肥料監督管理,提高肥料產品質量,切實保障農業生產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我部決定開展2021年肥料質量監督抽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抽查品種、數量、范圍及任務分工 (一)抽查品種。抽查有機肥料、復混肥料(復合肥料)和微生物肥料。 (二)抽查數量。抽查270個肥料樣品。其中,有機肥料150個,微生物肥料60個,復混肥料(復合肥料)60個。 (三)抽查范圍。抽查河北、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四川、貴州、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24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肥料生產企業和農資市場。其中,果菜茶有機肥替代化肥試點中標企業應抽盡抽。 (四)任務分工。全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牽頭,農業農村部肥料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石家莊)、農業農村部肥料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沈陽)、農業農村部肥料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杭州)、農業農村部肥料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鄭州)、農業農村部肥料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南寧)、農業農村部肥料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成都)、農業農村部微生物肥料和食用菌菌種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國家化肥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北京)等8家質檢機構具體實施(抽樣任務安排見附件1)。 二、抽查方法 (一)抽樣基數。企業抽樣。樣品從生產企業倉庫自檢合格、附有合格證的成品中抽取,抽樣基數不小于1噸。有機肥料、復混肥料(復合肥料)和微生物肥料樣品按批次抽取,具體抽樣數量依據相關標準確定。抽取樣品時,要查驗肥料登記證,核對相關信息。市場抽樣。樣品從經銷商倉庫或經銷門店中抽取,抽樣基數不得少于10袋。 (二)樣品確認。從農資市場中抽取的樣品要進行樣品確認,記錄樣品的進貨數量、庫存數量和進貨來源,并在抽樣單上記錄并復制其進貨憑證、資金往來憑證等。抽檢單位書面通知產品標簽標稱的生產企業,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確認。逾期不予回復或拒不簽收的,視為標稱企業確認為其產品;標稱企業確認不屬于其產品的,須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三)抽樣注意事項。抽樣人員依據《肥料標識 內容和要求》(GB 18382-2001)、《有機肥料》(NY 525-2012)、《復混肥料(復合肥料)》(GB/T 15063-2009)、《農用微生物菌劑》(GB 20287-2006)、《生物有機肥》(NY 884-2012)、《復合微生物肥料》(NY/T 798-2015)、《農用微生物濃縮菌劑》(NY/T 3083-2017)和《農用微生物產品標識要求》(NY 885-2004)等標準進行抽樣和檢驗。抽樣人員要準確完整記錄產品信息并填寫抽樣單,填寫內容要與所抽產品標簽內容一致。抽樣單須有抽樣人員、被抽查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員簽名或加蓋公章。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應采取拍照、錄像或其它方式記錄抽檢情況。 三、檢測項目與依據 有機肥料檢測項目包括有機質質量分數、總養分、水分、酸堿度、總砷、總汞、總鉛、總鎘、總鉻、蛔蟲卵死亡率、糞大腸菌群數,檢測依據為《有機肥料》(NY 525-2012)。 復混肥料(復合肥料)檢測項目包括總氮、有效磷、鉀、水溶性磷、氯離子和粒度,檢測依據為《復混肥料(復合肥料》(GB/T 15063-2009)。 微生物肥料檢測項目包括有效活菌數、雜菌率、霉菌雜菌數、總養分、有機質、細度、水分、pH值,以及蛔蟲卵死亡率、糞大腸菌群數、汞、砷、鎘、鉛、鉻。檢測依據為《農用微生物菌劑》(GB 20287-2006)、《生物有機肥》(NY 884-2012)、《復合微生物肥料》(NY/T 798-2015)、《農用微生物濃縮菌劑》(NY/T 3083-2017)和《微生物肥料產品檢驗規程》(NY/T 2321-2013)。 四、結果判定和確認 (一)結果判定。依據《肥料登記管理辦法》《肥料標識 內容和要求》(GB 18382-2001)、《有機肥料》(NY 525-2012)、《復混肥料(復合肥料)》(GB/T 15063-2009)、《農用微生物菌劑》(GB 20287-2006)、《生物有機肥》(NY 884-2012)、《復合微生物肥料》(NY/T 798-2015)、《農用微生物濃縮菌劑》(NY/T 3083-2017)和《農用微生物產品標識要求》(NY 885-2004)等進行判定。 (二)結果確認。樣品檢驗結束后,抽檢單位書面通知被抽查單位或標簽標稱企業,被抽查單位或標簽標稱生產企業在收到檢驗結果確認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書面確認,逾期不予回復或拒不簽收的,視為認可抽檢結果。 (三)異議處理。被抽查單位或標簽標稱生產企業對抽檢結果有異議的,在收到結果確認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全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提出書面復檢申請。全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及時安排復檢,復檢結果為最終檢驗結果。 五、時間安排 2021年肥料質量監督抽查于3月啟動,9月底前完成結果上報。各抽檢單位可根據所抽查地區企業生產與市場流通情況,確定具體抽樣時間。 六、相關要求 (一)抽樣人員和被抽查對象均采用雙隨機方式確定,并以拍照或錄像的形式全程記錄。 (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部門要做好協助抽樣工作,協調抽樣地農業農村部門參與抽樣,確定肥料監督抽查省級聯系人,于3月31日前將協助單位信息表(見附件2)發送至農業農村部種植業管理司和全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如遇企業拒絕抽樣,由抽樣人員填寫拒抽認定書,采取拍照、錄像或其它方式留存相關證據材料。 (三)各地對監督抽查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要第一時間固定證據,依法立案查處,并將查處結果報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匯總后報農業農村部種植業管理司。 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農業農村部種植業管理司肥料與節水處 潘曉麗,電話:010-59191509,電子郵箱:cetushifei@agri.gov.cn。 全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肥料質量監測處 孟遠奪,電話:010-59194730,電子郵箱:mengyuanduo@agri.gov.cn。 附件:1.2021年全國肥料質量監督抽查抽樣檢測任務分配表 2.協助單位信息表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21年3月11日
附件:1.2021年全國肥料質量監督抽查抽樣檢測任務分配表
2.協助單位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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