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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第46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有關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經國務院批準,決定對高氯酸鉀(海關商品編號2829900020)實施出口管制,依照《有關化學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辦法》(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海關總署令2002年第33號)管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從事高氯酸鉀出口的經營者,須經商務部登記。未經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高氯酸鉀出口。有關登記條件、材料、程序等事項依照《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經營登記管理辦法》(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2002年第35號)執行。
二、出口經營者應當通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填寫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管理人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二)合同或者協議的副本;
(三)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證明;
(四)商務部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商務部應當自收到出口申請文件之日起進行審查,或者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四、經審查準予許可的,由商務部頒發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件(以下簡稱出口許可證件)。
五、出口許可證件申領和簽發的程序、特殊情況處理、文件資料保存的年限等,依照《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商務部 海關總署令2005年第29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六、出口經營者應當向海關出具出口許可證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辦理海關手續,并接受海關監管。海關憑商務部簽發的出口許可證件辦理驗放手續。
七、出口經營者未經許可出口、超出許可范圍出口或有其他違法情形的,由商務部或者海關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