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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農業農村部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征求意見稿)》的說明.doc
關于《農業農村部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一、貫徹落實國務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一是修改《農業野生植物保護辦法》,將出口國家重點保護的農業野生植物或進出口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限制進出口的農業野生植物審批由農業農村部下放為省級農業農村部門。二是修改《農藥登記管理辦法》《農藥登記試驗管理辦法》《農藥登記試驗質量管理規范》,將新農藥登記試驗由許可改為備案,刪除規定許可審查的相關條款,并增加備案要求的內容。三是修改《肥料登記管理辦法》,將七類肥料(含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農用氯化鉀鎂、農用硫酸鉀鎂、復混肥料、摻混肥料)由登記改為備案。四是修改《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審批辦法》,刪去農業農村部進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資格認定的規定。五是修改《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產品批準文號管理辦法》,將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承擔的飼料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混合型飼料添加劑產品批準文號核發改為備案。六是修改《獸藥進口管理辦法》,刪去農業農村部對已經取得進口獸藥注冊證書的獸用生物制品進口進行審批的規定。七是廢止《農業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機構管理辦法》,不再開展部級質檢機構審查認可。
二、貫徹落實外商投資法的要求
一是外商投資法施行后,對外商投資企業不再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進行分類,其組織機構、組織形式等統一適用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據此對《漁業行政處罰規定》中涉及外商投資企業分類的條款作了相應修改,將中外合資、合作經營漁業企業修改為外商投資漁業企業。二是貫徹落實外商投資法關于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的規定,對《獸藥進口管理辦法》中與《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年版)》不符的條款進行修改,刪去外商獨資、中外合資和合作經營企業不得銷售進口的獸用生物制品的規定。
三、完善事中事后監管的配套措施
一是修改《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管理辦法》,明確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核查;明確在獸藥產品批準文號有效期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抽檢不合格1批次以上的,獸藥產品批準文號換發時應當進行復核檢驗,其他情形不需進行復核檢驗。二是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利用特許辦法》,明確對特許利用申請進行評估的時限不得超過兩個月。三是修改《農作物種子檢驗機構考核管理辦法》,依法完善對種子檢驗機構的監督檢查手段和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