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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政辦字〔2020〕57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山東省能耗指標收儲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4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東省能耗指標收儲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能耗指標優化配置和高效利用,保障新舊動能轉換重大項目順利實施,依據《山東省新舊動能轉換促進條例》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要素跟著項目走”機制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4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省行政區域內能耗指標的收儲、使用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能耗指標,是指用于保障項目實施所收儲的能源消費指標及煤炭指標。 第四條 能耗指標收儲使用管理遵循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精準配置、效率優先原則。 第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全省能耗指標收儲、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省財政廳負責全省能耗指標收儲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能耗指標收儲 第六條 收儲范圍 (一)省級統籌的能源消費指標。 (二)根據全省產業布局調整關停、整合產能騰出的有償用于省級收儲的能源消費指標。 (三)對區域單位能耗產出效益綜合評價結果為C較低效類和D低效率類的設區市調減的能源消費指標。 (四)根據全省產業布局調整關停、整合產能騰出的煤炭指標以及發展核電等新能源、“外電入魯”增量部分替代省內燃煤發電形成的煤炭指標。 (五)其他適用于省級收儲的能源消費指標和煤炭指標。 第七條 收儲數量 (一)國家下達能源消費指標的30%?40%。 (二)經相關方協商確定的關停、整合、壓減產能等騰出的能源消費指標。 (三)區域單位能耗產出效益綜合評價結果為C較低效類和D低效率類的設區市,分別調減省下達的能源消費指標年均值的5%和10%。 (四)全省產業布局調整關停、整合產能騰出的全部或部分煤炭指標,發展核電等新能源、“外電入魯”增量部分替代省內燃煤發電形成的煤炭指標。 第三章 能耗指標使用 第八條 使用范圍 使用省級收儲能耗指標的項目,能效標準應當達到國內先進水平,范圍包括: (一)年度省重大項目。 (二)省新舊動能轉換重大項目庫優選項目。 (三)省“雙招雙引”重點項目及儒商大會等重大活動簽約項目。 (四)關系全省生產力布局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項目。 (五)其他項目。 第九條 使用方式 包括依申請使用和市場競購兩種方式。 (一)依申請使用:適用于本辦法第八條前四款規定的項目。 (二)市場競購:適用于所有符合市場競購條件的項目。 對于積極支持、配合開展省級能耗指標收儲的設區市,優先支持其所屬項目獲得依申請使用指標。 第十條 使用價格 (一)依申請使用類 1.實行基準價格制,參照全國用能權交易價格和省內指標需求情況適時動態調整。基準價格暫定為能源消費指標200元/噸標準煤,煤炭指標150元/噸。 2.經評定,對全省產業結構調整有明顯帶動作用的新興產業項目,按照基準價格給予不低于20%的優惠。 (二)市場競購類 在基準價格基礎上,由項目建設單位競價決定。 第十一條 使用數量 省級收儲能源消費指標和煤炭指標總量20%左右用于市場競購類項目,其他指標用于依申請使用類項目。 依申請使用類單個項目使用省級收儲能耗指標,原則上不超過該項目能耗總量或煤炭消費量的50%。省政府認定屬于全省重大生產力布局的項目,使用數量可具體研究確定。 第十二條 使用程序 (一)依申請使用類 1.提出申請。項目建設單位向所在設區市政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初審符合條件的,由初審部門上報省發展改革委。 2.專家評審。由省發展改革委按程序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依規確定第三方評審機構,由第三方評審機構組織專家對申請使用省級收儲能耗指標的項目進行材料評審和現場核查,出具核查報告,對項目是否符合依申請使用條件、是否享受優惠價格等內容形成評審意見。 3.審核確定。使用省級統籌能源消費指標100萬噸標準煤及以下或煤炭指標100萬噸及以下的,由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研究確定;使用省級統籌能源消費指標100萬噸標準煤以上或煤炭指標100萬噸以上的,由省發展改革委研究提出初步意見,報省政府研究確定。 經專家評審不符合使用條件或審核確定不予使用省級收儲能耗指標的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回復。 4.指標下達。經審核確定使用省級收儲能耗指標的項目,項目建設單位繳納使用價款,由省發展改革委下達項目能耗指標使用計劃。 (二)市場競購類 1.發布信息。用于市場競購類的能耗指標競購信息在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網不定期發布。競購信息包括當次競購的能耗指標數量、基準價格、參與競價的項目建設單位需具備的條件等。項目建設單位依要求參與競購。 2.資格評審。隨機選定組成的專家評審組對申請參與市場競價的項目建設單位資格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在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網公開。 3.競價確定。競價當日,由能耗指標交易服務機構依程序組織競價,在基準價格基礎上,競價最高的項目建設單位獲得相關指標。 4.指標下達。待項目建設單位繳納使用價款后,由省發展改革委依據競價結果下達項目能耗指標使用計劃。 第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所購能耗指標,納入所在設區市統籌平衡。 第四章 收儲資金管理 第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繳納的使用價款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省財政廳根據財政管理相關規定負責資金管理。 第十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年度能耗指標收儲和使用計劃,按規定編制年度能耗指標收儲資金收支項目預算安排建議,按程序報批后執行。 第十六條 收儲資金用于能源消費指標和煤炭指標的收儲,支持能耗“雙控”、煤炭消費壓減、節能和高耗能行業高質量發展等相關支出。 第十七條 建立收儲資金績效評價制度,績效評價結果作為省財政廳安排年度指標收儲資金收支項目預算的依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使用能耗收儲指標的項目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發展改革委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收回下達的使用指標: (一)未按時如實填報用能單位能耗在線監測系統或填報虛假信息的。 (二)不配合第三方評審機構進行核查的。 (三)向第三方評審機構或政府有關部門提供虛假資料的。 (四)依申請類項目獲得的煤炭指標未用于本項目,轉讓其他項目的。 (五)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九條 第三方評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發展改革委暫停其評審業務,并依照委托合同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給用能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出具虛假核查報告的。 (二)核查報告存在重大錯誤的。 (三)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公布被核查單位的商業秘密的。 (四)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條 能耗指標收儲管理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單位依紀依法處理: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相關職責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利用職務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一條 在能耗指標收儲、使用和管理工作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28日。 抄送:省委各部門,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監委,省法院,省檢察院。各民主黨派省委,省工商聯。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20年4月29日印發
《山東省能耗指標收儲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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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委各部門,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監委,省法院,省檢察院。各民主黨派省委,省工商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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