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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交運〔2020〕11號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 財政廳關于印發江蘇省運輸結構調整補助方案的通知 各設區市、縣(市、區)交通運輸局、財政局,江蘇太倉港口管理委員會: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推進運輸結構調整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國辦發〔2018〕91號)、《交通運輸部等九部門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推進運輸結構調整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的通知》(交運發〔2018〕142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推進運輸結構調整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19〕23號)要求,為加快推進運輸結構調整,結合我省實際,省交通運輸廳、省財政廳制定了《江蘇省運輸結構調整補助方案》, 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省交通運輸廳運管局。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江蘇省財政廳 2020年3月23日 江蘇省運輸結構調整補助方案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推進運輸結構調整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19〕23號)等文件要求,加快推進運輸結構調整,積極引導公路運輸轉向鐵路、水路,為打贏藍天保衛戰、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提供有力支撐,制定本補助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國家、部和省推進運輸結構調整相關要求,以推進大宗貨物、集裝箱運輸“公轉鐵”和“公轉水”為目標,充分發揮省級財政補助資金的引導作用,切實提供運輸組織水平,減少公路運輸量,增加鐵路和水路運輸量,為推動全省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二、補助對象 依法經營、信用良好、履行統計義務、未發生重大安全和環保責任事故的以下省內企業: (一)將大宗貨物(包括煤炭及焦炭、金屬礦石、非金屬礦石、鋼鐵、糧食)由公路運輸轉向鐵路的重點企業(煤炭、鋼鐵、電解鋁、電力、焦化、汽車制造等); (二)從事貨物發運的點到點貨運列車經營人(集裝箱和棚車班列,不含大宗直達貨物班列和中歐班列); (三)實施公轉鐵、公轉水成效明顯的沿海主要港口企業(連云港、南通港、蘇州港、鎮江港、南京港)。 三、補助標準 (一)重點企業“公轉鐵”方面 對將大宗貨物(包括煤炭及焦炭、金屬礦石、非金屬礦石、鋼鐵、糧食)由公路運輸轉向鐵路的省內重點企業(煤炭、鋼鐵、電解鋁、電力、焦化、汽車制造等)進行資金補助。大宗貨物鐵路運輸發送量年增量部分按照每噸3元進行補助。補助要求:鐵路發運地(裝車地)必須在省內。 (二)鐵水、公鐵聯運班列方面 對從事貨物發運的點到點貨運列車經營人(集裝箱和棚車班列,不含大宗直達貨物班列和中歐班列)進行資金補助。集裝箱班列按照200元/TEU補助,棚車班列按照500元/車補助。補助要求:鐵路發運地(裝車地)必須在省內。 (三)沿海主要港口(連云港、南通港、蘇州港、鎮江港、南京港)公轉鐵、公轉水方面 對實施公轉鐵、公轉水成效明顯的沿海主要港口企業進行資金補助。 1、對沿海主要港口大宗貨物鐵路運輸發送量增量部分按照每噸3元進行補助(與重點企業大宗貨物鐵路運輸增量補助政策不重復享受)。 2、對蘇州港太倉港區至蘇州西站鐵路貨場的集裝箱公路短駁按照600元/TEU補助、水路短駁按照800元/TEU補助。 四、資金申報和審核 (一)重點企業“公轉鐵”、鐵水和公鐵聯運班列方面 企業自愿申報,提供鐵路運輸發送量及增量、班列車次、集裝箱量、運量單據等材料,并經中鐵上海局初審后,由相關設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審核。 (二)沿海主要港口公轉鐵和公轉水方面 港口企業自愿申報,提供鐵路運輸發送量及增量、集裝箱量、運量單據等材料,并經中鐵上海局初審。太倉港的申報材料由太倉港口管委會負責審核,其他港口的申報材料由相關設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審核。 五、其他事項 (一)鼓勵各地結合本地運輸結構調整實際情況,出臺相關補充配套政策。 (二)各設區市交通運輸局和太倉港口管委會應根據財政補助資金下撥情況,加強與當地財政部門溝通,及時向有關企業發放資金。 (三)本方案有效期暫定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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