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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市供銷合作總社擬訂的《武漢市市級化肥儲備管理辦法》已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武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1月14日武漢市市級化肥儲備管理辦法 市供銷合作總社 第一條為解決優質化肥常年生產與季節使用之間的矛盾,切實保障全市春耕生產和旺季農業生產用肥需要,提高政府對農業生產資料市場調控的質量和效能,推進政府儲備商品運作的市場化進程,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決定》(中發〔2015〕11號)、《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意見》(鄂發〔2015〕22號)、《中共武漢市委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實施意見》(武發〔2016〕22號)以及中央、省有關農資儲備管理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級化肥的儲備和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政策性儲備與市場化運作相結合;政策性儲備與企業正常經營分開;儲備商品實行總量控制、動態調整。 第三條市供銷合作總社確定承擔市級化肥儲備任務的企業。儲備企業按照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要求,及時、保質、保量完成市級化肥儲備任務。 第四條市級化肥儲備采取實物儲備的方式,儲備總量暫定為優質化肥3萬噸。遇到農資市場價格劇烈波動等特殊情況,需調整化肥儲備總量的,由市供銷合作總社研究提出意見,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五條根據我市農業生產特點和農作物用肥需要,市級化肥儲備期限為半年,即:當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第六條市級化肥儲備品種為優質復合肥、尿素、磷肥、氯化鉀、生物有機肥等。儲備品種的比例,由儲備企業依據市場需求選擇確定。 第七條儲備企業在儲備期內必須按照相關要求及時調入優質化肥,確保儲備化肥質量符合國家行業標準。 第八條市級化肥儲備庫應當在主要涉農區內和武漢周邊交通運輸便利、市場輻射力強、倉儲能力與儲備規模相匹配區域選址設置。儲備期內儲備庫設置應當保持相對穩定。 第九條儲備企業應當強化對儲備化肥的實物管理, 嚴格在途、在庫保管,確保儲備化肥的安全和完整。市級化肥儲備的核算管理要與企業正常經營分開,實行專庫存儲、專人管理、專賬核算。 第十條在春耕生產和農業生產旺季, 儲備企業要精心組織好儲備化肥的市場供應,確保市場供應不斷檔和儲備化肥不脫銷、不積壓。儲備化肥的輪庫更新按照市場化方式運作,發生的費用和價差支出采取以收抵支的辦法解決。 第十一條由市財政部門負責每年從一般公共預算安排市級化肥儲備補貼資金850萬元,實行總額包干,用于補貼市級化肥儲備經營產生的貸款資金利息、商品損耗、倉租費、運雜費和保管費等5項費用。補貼資金納入市供銷合作總社年度部門預算管理。 第十二條當儲備商品進入市場銷售期時,其銷售價格不得高于當時、當地同品種化肥的市場平均銷售價格。 第十三條市供銷合作總社應當指導儲備企業做好化肥儲備工作,督促其按照相關規定將儲備任務落實到位;加強對儲備企業化肥儲備任務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儲備化肥購進、庫存以及銷售情況進行動態抽查核實,加強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市級化肥儲備到期后,儲備企業根據當年化肥儲備情況向市供銷合作總社申報市級化肥儲備補貼資金,市供銷合作總社在按照相關規定審查核定后,將補貼資金撥付儲備企業。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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