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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告 2022年 第4號 為維護煤炭市場價格秩序、更好保障國家能源安全,根據《價格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煤炭市場價格形成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2〕303號)有關規定,現明確煤炭(國產動力煤,下同)領域經營者(包括從事煤炭生產、貿易的經營者,下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哄抬價格: 一、捏造漲價信息。(1)虛構本地區煤炭貨源緊張或者市場需求激增信息的;(2)虛構其他經營者已經或者準備提高煤炭價格的信息的;(3)虛構煤炭購進成本信息的;(4)虛構可能推高煤炭價格預期的其他信息的。 二、散布漲價信息。(1)散布捏造的煤炭漲價信息的;(2)散布信息號召或者誘導其他經營者提高煤炭價格的;(3)散布可能推高煤炭價格預期的其他信息的。 三、囤積居奇。生產或者購進煤炭后,無正當理由,明顯超出正常的數量或者周期囤積的。 四、無正當理由大幅度或者變相大幅度提高價格。(1)在煤炭生產成本或者購進成本未明顯增加的情況下,大幅度提高煤炭價格對外銷售或者明顯超過正常年份加價幅度對外銷售的;(2)通過向關聯方轉售,再由關聯方大幅度提高價格出售煤炭的;(3)以煤炭供應緊張為由,強制或者誘導銷售對象委托其采購高價煤炭的;(4)在銷售煤炭過程中,通過不合理提高運輸費用或者不合理收取其他費用等方式,變相大幅度提高煤炭價格的;(5)在銷售中長期交易煤炭的同時,通過強制高價銷售現貨煤炭,變相大幅度提高煤炭價格的。 上述所稱“大幅度提高價格”,可以根據國家及地方有關文件規定、經營者主觀惡意和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結合實際情況綜合考量。其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無正當理由的,一般可視為哄抬價格行為:(1)經營者的煤炭中長期交易銷售價格,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有關文件明確的中長期交易價格合理區間上限的;(2)經營者的煤炭現貨交易銷售價格,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有關文件明確的中長期交易價格合理區間上限50%的。 本公告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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