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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公布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通則及實施細則的公告 〔2018年 第26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壓減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和簡化審批程序的決定》(國發〔2018〕33號)和《國務院關于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國發〔2018〕35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等規定,市場監管總局組織全面修訂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通則及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現將修訂后的實施通則和各實施細則予以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實施,原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通則、相應實施細則以及后置現場審查要求同時廢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認真貫徹實施,依法加強對發證產品和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 化肥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一)(復肥產品部分)如下: 附件: 化肥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一)(復肥產品部分) 市場監管總局 2018年11月22日 ----------------------- 化肥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一) (復肥產品部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壓減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和簡化審批程序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壓減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和簡化審批程序的決定〉有關事項的通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通則》(以下簡稱通則)等規定,制定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復肥產品生產許可的后置現場審查等工作,應與通則一并使用。 第三條 復肥產品由省級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下級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發證。 第二章 發證產品及標準 第四條 本細則發證產品定義、范圍及單元劃分: (一)定義 復合肥料:氮、磷、鉀三種養分中,至少有兩種養分標明量的由化學方法和(或)物理混合造粒方法制成的肥料。 摻混肥料:氮、磷、鉀三種養分中,至少有兩種養分標明量的由干混方法制成的顆粒狀肥料,也稱BB肥。 有機-無機復混肥料:含有一定量有機質的復混肥料。 (二)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本細則規定的復肥產品的,應當依法取得生產許可證,任何企業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本細則規定的復肥產品。 按企業標準、地方標準等生產的復肥產品,屬于本細則列出的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范疇或適用范圍的,企業應按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取證。 (三)本細則中復肥產品單元劃分:(見表1)。 表1 復肥產品單元及說明 序號 產品 單元 單元產品說明 備注 1 復合 肥料 氮、磷、鉀三種養分中,至少有兩種養分標明量的由化學方法和(或)物理混合造粒方法制成的肥料。產品包含復合肥料、硝基復合肥料、緩釋復合肥料、控釋復合肥料、硫包衣緩釋復合肥料、脲醛緩釋復合肥料、穩定性復合肥料、無機包裹型復合肥料、腐植酸復合肥料、海藻酸復合肥料。 符合相關產品 標準 要求 序號 產品 單元 單元產品說明 備注 2 摻混 肥料 氮、磷、鉀三種養分中,至少有兩種養分標明量的由干混方法制成的顆粒狀肥料,產品包含摻混肥料、緩釋摻混肥料、控釋摻混肥料、硫包衣緩釋摻混肥料、脲醛緩釋摻混肥料、穩定性摻混肥料、無機包裹型摻混肥料、含部分海藻酸包膜尿素的摻混肥料。 3 有機-無機復混肥料 含有一定量有機質的復混肥料(包括各種專用肥料以及冠以各種名稱的以氮、磷、鉀為基礎養分的三元或二元固體肥料),產品包含有機-無機復混肥料。 注:復混肥料產品和復合肥料產品合并為復合肥料產品單元。 第五條 本細則發證產品應執行的產品標準和相關標準見表2。 表2 復肥產品執行標準和相關標準 序號 產品 單元 產品標準 相關標準 1 復合肥料 GB/T 15063-2009 復混肥料(復合肥料) HG/T 4851-2016 硝基復合肥料 GB/T 23348-2009緩釋肥料 HG/T 4215-2011控釋肥料 GB/T 29401-2012硫包衣尿素 GB/T 34763-2017 脲醛緩釋肥料 GB/T 35113-2017穩定性肥料 HG/T 4217-2011無機包裹型復混肥料(復合肥料) HG/T 5046-2016腐植酸復合肥料 HG/T 5050-2016 海藻酸類肥料 GB/T 8571-2008復混肥料 實驗室樣品制備 GB/T 8572-2010復混肥料中總氮含量的測定 蒸餾后滴定法 GB/T 8573-2017復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測定 GB/T 3597-2002肥料中硝態氮含量 NY/T 1116-2014肥料 硝態氮、銨態氮、酰胺態氮含量的測定 GB/T 8574-2010復混肥料中鉀含量的測定 四苯硼酸鉀重量法 GB/T 8576-2010復混肥料中游離水含量的測定 真空烘箱法 GB/T 8577-2010復混肥料中游離水含量的測定 卡爾?費休法 GB/T 22924-2008復混肥料(復合肥料)中縮二脲含量的測定 GB 18382-2001肥料標識 內容和要求 HG/T 2843-1997化肥產品 化學分析中常用標準滴定溶液、標準溶液、試劑溶液和指示劑溶液 GB/T 8170-2008數值修約規則與極限數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6679-2003固體化工產品采樣通則 GB/T 8569--2009固體化學肥料包裝 GB/T 11957-2001 煤中腐植酸產率測定方法 GB/T 6682-2008 分析實驗室用水規格和試驗方法 GB/T 22923-2008肥料中氮、磷、鉀的自動分析儀測定法 2 摻混肥料 GB/T 21633-2008摻混肥料(BB肥) GB/T 23348-2009緩釋肥料 HG/T 4215-2011控釋肥料 GB/T 29401-2012硫包衣尿素 GB/T 34763-2017 脲醛緩釋肥料 GB/T 35113-2017穩定性肥料 HG/T 4217-2011無機包裹型復混肥料(復合肥料) HG/T 5050-2016 海藻酸類肥料 GB/T 8170-2008數值修約規則與極限數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6679-2003固體化工產品采樣通則 GB/T 8569-2009固體化學肥料包裝 GB/T 8571-2008復混肥料 實驗室樣品制備 GB/T 8572-2010復混肥料中總氮含量的測定 蒸餾后滴定法 GB/T 8573-2017復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測定 GB/T 8574-2010復混肥料中鉀含量的測定 四苯硼酸鉀重量法 GB/T 8576-2010復混肥料中游離水含量的測定 真空烘箱法 GB/T 8577-2010復混肥料中游離水含量的測定 卡爾?費休法 GB/T 9969-2008工業產品使用說明書 總則 GB/T 14540-2003復混肥料中銅、鐵、錳、鋅、硼、鉬含量的測定 GB/T 34764-2017 肥料中銅、鐵、錳、鋅、硼、鉬含量的測定 等離子體發射光譜法 GB 15063-2001復混肥料(復合肥料) GB 18382-2001肥料標識 內容和要求 GB/T 19203-2003復混肥料中鈣、鎂、硫含量的測定 HG/T 2843-1997化肥產品 化學分析中常用標準滴定溶液、標準溶液、試劑溶液和指示劑溶液 GB/T 6682-2008 分析實驗室用水規格和試驗方法 3 有機-無機復混肥料 GB/T 18877-2009有機-無機復混肥料 GB/T 17767.1-2008有機-無機復混肥料的測定方法 第1部分:總氮含量 GB/T 8573-2017復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測定 GB/T 17767.3-2010有機無機復混肥料的測定方法 第3部分:總鉀含量 GB/T 8576-2010復混肥料中游離水含量的測定 真空烘箱法 GB/T 8577-2010復混肥料中游離水含量的測定 卡爾?費休法 GB 18382-2001肥料標識 內容和要求 HG/T 2843-1997化肥產品 化學分析中常用標準滴定溶液、標準溶液、試劑溶液和指示劑溶液 GB/T 24891-2010復混肥料粒度的測定 GB/T 24890-2010復混肥料中氯離子含量的測定 GB/T 8170-2008數值修約規則與極限數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6679-2003固體化工產品采樣通則 GB/T 8569-2009固體化學肥料包裝 GB/T 19524.1-2004肥料中糞大腸菌群的測定 GB/T 19524.2-2004肥料中蛔蟲卵死亡率的測定 GB/T 23349-2009肥料中砷、鎘、鉛、鉻、汞生態指標 注:標準一經修訂,企業應當自標準實施之日起按新標準組織生產,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后置現場審查應按照新標準要求進行。 第三章 企業申請生產許可證的基本條件和資料 第六條 凡生產復肥產品的企業應具備本條款規定的基本生產條件,內容包括:生產設備和檢驗設備等,具體要求見表3-1至表3-2。 表3-1 企業生產復肥產品應具備的生產設備 序號 產品單元 設備名稱 設備要求 1 復合肥料 1、配料計量設備 1、造粒設備:采用圓盤造粒工藝的,圓盤直徑≥3米或者配備兩個直徑≥2.8米的圓盤;采用轉鼓造粒工藝的,轉鼓造粒機直徑≥1.5米。采用擠壓造粒工藝的,擠壓造粒機產品說明書中規定的產能≥5萬噸/年或同一條生產線不同擠壓機混合后總和產能≥5萬噸/年;采用高塔造粒工藝的,高塔直徑≥9米。 2、干燥設備:干燥機至少一臺,直徑≥1.5米,長度≥15米。 3、冷卻設備(包裝前物料溫度≤50 ℃):冷卻機至少一臺,直徑≥1.2米,長度≥12米。 2、混合設備或化學合成設備 3、造粒設備 4、干燥設備 5、冷卻設備 6、干燥機進出口風溫度測定儀 7、成品篩分設備 8、成品包裝設備 9、成品包裝計量設備 10、從配料計量到產品包裝形成連續的機械化生產線 11、氣體除塵凈化回收設備 12、排風設備 2 摻混肥料 1、篩分設備 自動配料計量設備:必須是自動配料裝置(有自動控制系統),配料口≥3個。 2、自動配料計量設備 3、混合設備 4、成品包裝設備 5、成品包裝計量設備 6、從自動配料計量到產品包裝形成連續的機械化生產線 3 有機-無機復混肥料 1、原料粉碎設備 1、造粒設備:采用圓盤造粒工藝的,圓盤直徑≥2.8米;采用轉鼓造粒工藝的,轉鼓造粒機直徑≥1.2米;采用擠壓造粒工藝的,擠壓造粒機產品說明書中規定的產能≥2萬噸/年或同一條生產線不同擠壓機混合后總和產能≥2萬噸/年。 2、干燥設備:干燥機至少一臺,直徑≥1.2米,長度≥12米。 3、冷卻設備(包裝前物料溫度≤50℃):冷卻機至少一臺,直徑≥1.0米,長度≥10米。 4、無害化處理設備設施為自產有機質原料需要進行無害化處理時適用。 2、配料計量設備 3、混合設備 4、造粒設備 5、干燥設備 6、冷卻設備 7、干燥機進出口風溫度測定儀 8、成品篩分設備 9、成品包裝設備 10、成品包裝計量設備 11、從配料計量到產品包裝形成連續的機械化生產線 12、氣體除塵凈化回收設備 13、排風設備 14、無害化處理設備設施 注:1、本表為企業應具備的基本生產設備,可與上述設備名稱不同,但應滿足上述設備的功能性能精度要求。 2、以上為典型工藝應必備的生產設備,對采用非典型生產工藝的企業,審查時可按企業工藝設計文件規定的生產設備進行。 3.無干燥工序的復合肥料和有機-無機復混肥料生產工藝,生產設備中干燥設備、冷卻設備和干燥機進出口風溫度測定儀不作要求。 4.同一條生產線、同一套檢測儀器僅限于一家企業的生產許可證申請。同一企業的復合肥料、摻混肥料申請單元可以共用混合設備、成品包裝設備等。 5.企業生產具有緩控釋功能的復合肥料還應具備緩釋劑配制和噴涂設備。 表3-2 企業生產復肥產品應具備的檢驗設備 序號 產品 單元 檢驗 項目 依據標準及條款 檢驗設備 精度或測量范圍 1 復合 肥料 總氮 GB/T 15063-2009 復混肥料(復合肥料) 5.2 消化儀器 1000mL圓底蒸餾燒瓶(與蒸餾儀器配套)和梨形玻璃漏斗 蒸餾儀器 / 防爆沸裝置 / 消化加熱裝置 / 分析天平 精度0.1mg 蒸餾加熱裝置 / 滴定管 50mL 有效磷 GB/T 15063-2009 復混肥料(復合肥料) 5.3 電熱恒溫干燥箱 180℃±2℃ 玻璃坩堝式濾器 4號,容積30mL 恒溫水浴振蕩器 60℃±2℃ 分析天平 精度0.1mg 氧化鉀 GB/T 15063-2009 復混肥料(復合肥料) 5.4 玻璃坩堝式濾器 4號,容積30mL 電熱恒溫干燥箱 120℃±5℃ 分析天平 精度0.1mg 水分 GB/T 15063-2009 復混肥料(復合肥料) 5.5 電熱恒溫真空干燥箱(真空烘箱) 50℃±2℃,真空度可控制在6.4×104pa~7.1×104pa 帶磨口塞稱量瓶 直徑50mm,高度30mm 分析天平 精度0.1mg 粒度 GB/T 15063-2009 復混肥料(復合肥料) 5.6 試驗篩 孔徑為1.00mm、4.75mm或3.35mm、5.60mm 天平 感量為0.5g 氯離子 GB/T 15063-2009 復混肥料(復合肥料) 5.7 滴定管 50mL 分析天平 精度0.1mg 縮二脲 GB/T 15063-2009 復混肥料(復合肥料) 5.8 電熱恒溫干燥箱 105℃±2℃ 超聲波清洗器 / 恒溫水浴 30℃±5℃ 分光光度計 / 2 摻混 肥料 總氮 GB/T 21633-2008 摻混肥料(BB肥) 5.2 消化儀器 1000mL圓底蒸餾燒瓶(與蒸餾儀器配套)和梨形玻璃漏斗 蒸餾儀器 / 防爆沸裝置 / 消化加熱裝置 / 分析天平 精度0.1mg 蒸餾加熱裝置 / 滴定管 50mL 有效磷 GB/T 21633-2008 摻混肥料(BB肥) 5.3 電熱恒溫干燥箱 180℃±2℃ 玻璃坩堝式濾器 4號,容積30mL 恒溫水浴振蕩器 60℃±2℃ 分析天平 精度0.1mg 氧化鉀 GB/T 21633-2008 摻混肥料(BB肥) 5.4 玻璃坩堝式濾器 4號,容積30mL 電熱恒溫干燥箱 120℃±5℃ 分析天平 精度0.1mg 水分 GB/T 21633-2008 摻混肥料(BB肥) 5.5 電熱恒溫真空干燥箱(真空烘箱) 50℃±2℃,真空度可控制在6.4×104pa~7.1×104pa 帶磨口塞稱量瓶 直徑50mm,高度30mm 分析天平 精度0.1mg 粒度 GB/T 21633-2008 摻混肥料(BB肥) 5.6 試驗篩 孔徑為1.00mm、4.75mm或3.35mm、5.60mm 天平 感量為0.5g 氯離子 GB/T 21633-2008 摻混肥料(BB肥) 5.7 滴定管 50mL 分析天平 精度0.1mg 3 有機-無機復混肥料 總氮 GB/T 18877-2009 有機-無機復混肥料 5.4 消化儀器 1000mL圓底蒸餾燒瓶 (與蒸餾儀器配套)和梨形玻璃漏斗 蒸餾儀器 / 防爆沸裝置 消化加熱裝置 / 分析天平 精度0.1mg 蒸餾加熱裝置 / 滴定管 50mL 有效磷 GB/T 18877-2009 有機-無機復混肥料 5.5 電熱恒溫干燥箱 180℃±2℃ 玻璃坩堝式濾器 4號,容積30mL 恒溫水浴振蕩器 60℃±2℃ 分析天平 精度0.1mg 氧化鉀 GB/T 18877-2009 有機-無機復混肥料 5.6 玻璃坩堝式濾器 4號,容積30mL 分析天平 精度0.1mg 電熱恒溫干燥箱 120℃±5℃ 水分 GB/T 18877-2009 有機-無機復混肥料 5.3 電熱恒溫真空干燥箱(真空烘箱) 50℃±2℃,真空度可控制在6.4×104pa~7.1×104pa 帶磨口塞稱量瓶 直徑50mm,高度30mm 分析天平 精度0.1mg 粒度 GB/T 18877-2009 有機-無機復混肥料 5.8 試驗篩 孔徑為1.00mm、4.75mm 或3.35mm、5.60mm 天平 感量為0.5g 有機質 GB/T 18877-2009 有機-無機復混肥料 5.7 水浴鍋 / 滴定管 50mL 分析天平 精度0.1mg 酸堿度 GB/T 18877-2009 有機-無機復混肥料 5.9 pH酸度計 靈敏度為0.01pH單位 分析天平 精度0.01g 氯離子 GB/T 18877-2009 有機-無機復混肥料 5.12 滴定管 50mL 分析天平 精度0.1mg 注:1.本表為企業必備的檢驗設備,可與上述設備名稱不同,但應滿足上述設備的功能性能精度要求。 2.水分測定也可使用卡爾?費休法,所需檢測儀器可由卡爾?費休法規定的儀器替代真空烘箱法所需儀器設備。 3.企業如果使用氮、磷、鉀自動分析儀法對肥料中氮、磷、鉀含量進行測定,氮、磷、鉀檢測檢測儀器可由氮、磷、鉀自動分析儀替換。 4.當企業生產具有緩控釋功能復肥、硝基復肥、腐植酸復肥、海藻酸復肥時還應按照相應標準要求具備相應檢驗儀器設備。 5.當復合肥料生產企業生產時不以尿素為原材料,檢驗設備可不需要分光光度計和超聲波清洗器。 6.型式檢驗項目可進行委托檢驗,如企業和具備相關資質的檢驗機構簽訂了委托檢驗協議,型式檢驗項目所需儀器可不做要求。 第四章 產品檢驗報告 第七條 委托檢驗報告 企業提交產品委托檢驗報告的,應按照申報的產品單元分別提交單元內任意產品的報告,報告中的檢驗項目應當覆蓋本細則附件1中規定的相應產品的檢驗項目。有多個生產地址時,每個地址按照產品單元提供單元內任意產品委托檢驗報告。 第八條 型式試驗合格報告 企業提交型式試驗報告的,應按照申報的產品單元分別提交單元內任意產品的報告,報告中的檢驗項目應當覆蓋附件1中規定的相應產品的檢驗項目。每個地址按照產品單元提供單元內任意產品型式試驗報告。 第九條 政府監督檢驗報告 證書延續企業提交政府監督檢驗報告的,應當按照延續的產品單元分別提交單元內任意產品的報告。每個地址按照產品單元提供單元內任意產品政府監督檢驗報告。 第十條 企業提交的產品檢驗報告(委托檢驗報告、型式試驗報告、政府監督檢驗報告)的簽發日期應為一年以內,判定結論應為合格或符合標準要求。 第五章 證書許可范圍 第十一條 企業申請的發證產品通過材料核實、符合本細則規定要求的,由省級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下級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確定產品生產許可范圍。 第十二條 產品生產許可范圍示例: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證書產品許可范圍示例(見表4): 表4 證書產品明細內容示例 序號 產品單元 企業申請內容 檢驗報告內容 確認證書產品許可范圍 1 復合肥料 復合肥料 提供任意復合肥料產品檢驗報告 復合肥料 2 摻混肥料 摻混肥料 提供任意摻混肥料產品檢驗報告 摻混肥料 3 有機-無機復混肥料 有機-無機復混肥料 提供任意有機-無機復混肥料產品檢驗報告 有機-無機復混肥料 注:如果企業申請的產品名稱與細則中的產品單元名稱不一致時,按細則中的產品單元名稱發證。 第六章 獲證企業后置現場審查 第十三條 申請發證、證書延續、許可范圍變更(許可范圍變更的情形含:生產地址遷移,增加生產廠點、生產線、產品單元等)需要進行后置現場審查的,企業應在后置現場審查前做好準備。 第十四條 后置現場審查時,企業最近一次獲證的產品應正常生產,相關人員應在崗到位。 第十五條 審查組現場對企業申請材料及證照等進行核實。 第十六條 審查組現場按照《復肥產品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后置現場審查辦法》(見附件2)進行后置現場審查,并做好記錄,完成《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后置現場審查報告》(見附件3)。 第十七條 審查判定原則 (一)審查組應對后置現場審查辦法的每一個條款進行審查,并根據其滿足生產合格產品的能力的程度分別作出符合、不符合的判定。 (二)對判為不符合項的須填寫詳細的不符合事實。 (三)審查結論的確定原則: 后置現場審查按產品單元審查,未發現不符合,審查結論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審查結論不合格則后置現場審查不合格。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化肥產品審查部聯系方式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化肥產品審查部設在國家化肥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上海) 地 址:上海市云嶺東路345號 郵政編碼:200062 電 話:021-52500134 傳 真:021-51685371-05 電子信箱:szc@ghs.cn;fp@ghs.cn 聯 系 人:商照聰、房朋、季敏 第十九條 本細則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2018年 月 日起實施,原《化肥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一)復肥產品部分》作廢。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公布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通則及實施細則的公告
〔2018年 第26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壓減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和簡化審批程序的決定》(國發〔2018〕33號)和《國務院關于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國發〔2018〕35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等規定,市場監管總局組織全面修訂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通則及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現將修訂后的實施通則和各實施細則予以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實施,原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通則、相應實施細則以及后置現場審查要求同時廢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認真貫徹實施,依法加強對發證產品和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
化肥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一)(復肥產品部分)如下:
附件:
市場監管總局
201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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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一)
(復肥產品部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壓減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和簡化審批程序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壓減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和簡化審批程序的決定〉有關事項的通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通則》(以下簡稱通則)等規定,制定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復肥產品生產許可的后置現場審查等工作,應與通則一并使用。
第三條 復肥產品由省級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下級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發證。
第二章 發證產品及標準
第四條 本細則發證產品定義、范圍及單元劃分:
(一)定義
復合肥料:氮、磷、鉀三種養分中,至少有兩種養分標明量的由化學方法和(或)物理混合造粒方法制成的肥料。
摻混肥料:氮、磷、鉀三種養分中,至少有兩種養分標明量的由干混方法制成的顆粒狀肥料,也稱BB肥。
有機-無機復混肥料:含有一定量有機質的復混肥料。
(二)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本細則規定的復肥產品的,應當依法取得生產許可證,任何企業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本細則規定的復肥產品。
按企業標準、地方標準等生產的復肥產品,屬于本細則列出的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范疇或適用范圍的,企業應按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取證。
(三)本細則中復肥產品單元劃分:(見表1)。
表1 復肥產品單元及說明
序號
產品
單元
單元產品說明
備注
1
復合
肥料
氮、磷、鉀三種養分中,至少有兩種養分標明量的由化學方法和(或)物理混合造粒方法制成的肥料。產品包含復合肥料、硝基復合肥料、緩釋復合肥料、控釋復合肥料、硫包衣緩釋復合肥料、脲醛緩釋復合肥料、穩定性復合肥料、無機包裹型復合肥料、腐植酸復合肥料、海藻酸復合肥料。
符合相關產品
標準
要求
2
摻混
氮、磷、鉀三種養分中,至少有兩種養分標明量的由干混方法制成的顆粒狀肥料,產品包含摻混肥料、緩釋摻混肥料、控釋摻混肥料、硫包衣緩釋摻混肥料、脲醛緩釋摻混肥料、穩定性摻混肥料、無機包裹型摻混肥料、含部分海藻酸包膜尿素的摻混肥料。
3
有機-無機復混肥料
含有一定量有機質的復混肥料(包括各種專用肥料以及冠以各種名稱的以氮、磷、鉀為基礎養分的三元或二元固體肥料),產品包含有機-無機復混肥料。
注:復混肥料產品和復合肥料產品合并為復合肥料產品單元。
第五條 本細則發證產品應執行的產品標準和相關標準見表2。
表2 復肥產品執行標準和相關標準
產品 單元
產品標準
相關標準
復合肥料
GB/T 15063-2009 復混肥料(復合肥料)
HG/T 4851-2016 硝基復合肥料
GB/T 23348-2009緩釋肥料
HG/T 4215-2011控釋肥料
GB/T 29401-2012硫包衣尿素
GB/T 34763-2017 脲醛緩釋肥料
GB/T 35113-2017穩定性肥料
HG/T 4217-2011無機包裹型復混肥料(復合肥料)
HG/T 5046-2016腐植酸復合肥料
HG/T 5050-2016 海藻酸類肥料
GB/T 8571-2008復混肥料 實驗室樣品制備
GB/T 8572-2010復混肥料中總氮含量的測定 蒸餾后滴定法
GB/T 8573-2017復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測定
GB/T 3597-2002肥料中硝態氮含量
NY/T 1116-2014肥料 硝態氮、銨態氮、酰胺態氮含量的測定
GB/T 8574-2010復混肥料中鉀含量的測定 四苯硼酸鉀重量法
GB/T 8576-2010復混肥料中游離水含量的測定 真空烘箱法
GB/T 8577-2010復混肥料中游離水含量的測定 卡爾?費休法
GB/T 22924-2008復混肥料(復合肥料)中縮二脲含量的測定
GB 18382-2001肥料標識 內容和要求
HG/T 2843-1997化肥產品 化學分析中常用標準滴定溶液、標準溶液、試劑溶液和指示劑溶液
GB/T 8170-2008數值修約規則與極限數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6679-2003固體化工產品采樣通則
GB/T 8569--2009固體化學肥料包裝
GB/T 11957-2001 煤中腐植酸產率測定方法
GB/T 6682-2008 分析實驗室用水規格和試驗方法
GB/T 22923-2008肥料中氮、磷、鉀的自動分析儀測定法
摻混肥料
GB/T 21633-2008摻混肥料(BB肥)
GB/T 8569-2009固體化學肥料包裝
GB/T 9969-2008工業產品使用說明書 總則
GB/T 14540-2003復混肥料中銅、鐵、錳、鋅、硼、鉬含量的測定
GB/T 34764-2017 肥料中銅、鐵、錳、鋅、硼、鉬含量的測定 等離子體發射光譜法
GB 15063-2001復混肥料(復合肥料)
GB/T 19203-2003復混肥料中鈣、鎂、硫含量的測定
GB/T 18877-2009有機-無機復混肥料
GB/T 17767.1-2008有機-無機復混肥料的測定方法 第1部分:總氮含量
GB/T 17767.3-2010有機無機復混肥料的測定方法 第3部分:總鉀含量
GB/T 24891-2010復混肥料粒度的測定
GB/T 24890-2010復混肥料中氯離子含量的測定
GB/T 19524.1-2004肥料中糞大腸菌群的測定
GB/T 19524.2-2004肥料中蛔蟲卵死亡率的測定
GB/T 23349-2009肥料中砷、鎘、鉛、鉻、汞生態指標
注:標準一經修訂,企業應當自標準實施之日起按新標準組織生產,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后置現場審查應按照新標準要求進行。
第三章 企業申請生產許可證的基本條件和資料
第六條 凡生產復肥產品的企業應具備本條款規定的基本生產條件,內容包括:生產設備和檢驗設備等,具體要求見表3-1至表3-2。
表3-1 企業生產復肥產品應具備的生產設備
產品單元
設備名稱
設備要求
1、配料計量設備
1、造粒設備:采用圓盤造粒工藝的,圓盤直徑≥3米或者配備兩個直徑≥2.8米的圓盤;采用轉鼓造粒工藝的,轉鼓造粒機直徑≥1.5米。采用擠壓造粒工藝的,擠壓造粒機產品說明書中規定的產能≥5萬噸/年或同一條生產線不同擠壓機混合后總和產能≥5萬噸/年;采用高塔造粒工藝的,高塔直徑≥9米。
2、干燥設備:干燥機至少一臺,直徑≥1.5米,長度≥15米。
3、冷卻設備(包裝前物料溫度≤50 ℃):冷卻機至少一臺,直徑≥1.2米,長度≥12米。
2、混合設備或化學合成設備
3、造粒設備
4、干燥設備
5、冷卻設備
6、干燥機進出口風溫度測定儀
7、成品篩分設備
8、成品包裝設備
9、成品包裝計量設備
10、從配料計量到產品包裝形成連續的機械化生產線
11、氣體除塵凈化回收設備
12、排風設備
1、篩分設備
自動配料計量設備:必須是自動配料裝置(有自動控制系統),配料口≥3個。
2、自動配料計量設備
3、混合設備
4、成品包裝設備
5、成品包裝計量設備
6、從自動配料計量到產品包裝形成連續的機械化生產線
1、原料粉碎設備
1、造粒設備:采用圓盤造粒工藝的,圓盤直徑≥2.8米;采用轉鼓造粒工藝的,轉鼓造粒機直徑≥1.2米;采用擠壓造粒工藝的,擠壓造粒機產品說明書中規定的產能≥2萬噸/年或同一條生產線不同擠壓機混合后總和產能≥2萬噸/年。
2、干燥設備:干燥機至少一臺,直徑≥1.2米,長度≥12米。
3、冷卻設備(包裝前物料溫度≤50℃):冷卻機至少一臺,直徑≥1.0米,長度≥10米。
4、無害化處理設備設施為自產有機質原料需要進行無害化處理時適用。
2、配料計量設備
4、造粒設備
5、干燥設備
6、冷卻設備
7、干燥機進出口風溫度測定儀
8、成品篩分設備
9、成品包裝設備
10、成品包裝計量設備
11、從配料計量到產品包裝形成連續的機械化生產線
12、氣體除塵凈化回收設備
13、排風設備
14、無害化處理設備設施
注:1、本表為企業應具備的基本生產設備,可與上述設備名稱不同,但應滿足上述設備的功能性能精度要求。
2、以上為典型工藝應必備的生產設備,對采用非典型生產工藝的企業,審查時可按企業工藝設計文件規定的生產設備進行。
3.無干燥工序的復合肥料和有機-無機復混肥料生產工藝,生產設備中干燥設備、冷卻設備和干燥機進出口風溫度測定儀不作要求。
4.同一條生產線、同一套檢測儀器僅限于一家企業的生產許可證申請。同一企業的復合肥料、摻混肥料申請單元可以共用混合設備、成品包裝設備等。
5.企業生產具有緩控釋功能的復合肥料還應具備緩釋劑配制和噴涂設備。
表3-2 企業生產復肥產品應具備的檢驗設備
檢驗
項目
依據標準及條款
檢驗設備
精度或測量范圍
總氮
GB/T 15063-2009
復混肥料(復合肥料)
5.2
消化儀器
1000mL圓底蒸餾燒瓶(與蒸餾儀器配套)和梨形玻璃漏斗
蒸餾儀器
/
防爆沸裝置
消化加熱裝置
分析天平
精度0.1mg
蒸餾加熱裝置
滴定管
50mL
有效磷
5.3
電熱恒溫干燥箱
180℃±2℃
玻璃坩堝式濾器
4號,容積30mL
恒溫水浴振蕩器
60℃±2℃
氧化鉀
5.4
120℃±5℃
水分
5.5
電熱恒溫真空干燥箱(真空烘箱)
50℃±2℃,真空度可控制在6.4×104pa~7.1×104pa
帶磨口塞稱量瓶
直徑50mm,高度30mm
粒度
5.6
試驗篩
孔徑為1.00mm、4.75mm或3.35mm、5.60mm
天平
感量為0.5g
氯離子
5.7
縮二脲
5.8
105℃±2℃
超聲波清洗器
恒溫水浴
30℃±5℃
分光光度計
GB/T 21633-2008
摻混肥料(BB肥)
GB/T 21633-2008 摻混肥料(BB肥)
GB/T 18877-2009
1000mL圓底蒸餾燒瓶
(與蒸餾儀器配套)和梨形玻璃漏斗
孔徑為1.00mm、4.75mm
或3.35mm、5.60mm
有機質
水浴鍋
酸堿度
5.9
pH酸度計
靈敏度為0.01pH單位
精度0.01g
5.12
注:1.本表為企業必備的檢驗設備,可與上述設備名稱不同,但應滿足上述設備的功能性能精度要求。
2.水分測定也可使用卡爾?費休法,所需檢測儀器可由卡爾?費休法規定的儀器替代真空烘箱法所需儀器設備。
3.企業如果使用氮、磷、鉀自動分析儀法對肥料中氮、磷、鉀含量進行測定,氮、磷、鉀檢測檢測儀器可由氮、磷、鉀自動分析儀替換。
4.當企業生產具有緩控釋功能復肥、硝基復肥、腐植酸復肥、海藻酸復肥時還應按照相應標準要求具備相應檢驗儀器設備。
5.當復合肥料生產企業生產時不以尿素為原材料,檢驗設備可不需要分光光度計和超聲波清洗器。
6.型式檢驗項目可進行委托檢驗,如企業和具備相關資質的檢驗機構簽訂了委托檢驗協議,型式檢驗項目所需儀器可不做要求。
第七條 委托檢驗報告
企業提交產品委托檢驗報告的,應按照申報的產品單元分別提交單元內任意產品的報告,報告中的檢驗項目應當覆蓋本細則附件1中規定的相應產品的檢驗項目。有多個生產地址時,每個地址按照產品單元提供單元內任意產品委托檢驗報告。
第八條 型式試驗合格報告
企業提交型式試驗報告的,應按照申報的產品單元分別提交單元內任意產品的報告,報告中的檢驗項目應當覆蓋附件1中規定的相應產品的檢驗項目。每個地址按照產品單元提供單元內任意產品型式試驗報告。
第九條 政府監督檢驗報告
證書延續企業提交政府監督檢驗報告的,應當按照延續的產品單元分別提交單元內任意產品的報告。每個地址按照產品單元提供單元內任意產品政府監督檢驗報告。
第十條 企業提交的產品檢驗報告(委托檢驗報告、型式試驗報告、政府監督檢驗報告)的簽發日期應為一年以內,判定結論應為合格或符合標準要求。
第五章 證書許可范圍
第十一條 企業申請的發證產品通過材料核實、符合本細則規定要求的,由省級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下級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確定產品生產許可范圍。
第十二條 產品生產許可范圍示例: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證書產品許可范圍示例(見表4):
表4 證書產品明細內容示例
企業申請內容
檢驗報告內容
確認證書產品許可范圍
提供任意復合肥料產品檢驗報告
提供任意摻混肥料產品檢驗報告
提供任意有機-無機復混肥料產品檢驗報告
注:如果企業申請的產品名稱與細則中的產品單元名稱不一致時,按細則中的產品單元名稱發證。
第六章 獲證企業后置現場審查
第十三條 申請發證、證書延續、許可范圍變更(許可范圍變更的情形含:生產地址遷移,增加生產廠點、生產線、產品單元等)需要進行后置現場審查的,企業應在后置現場審查前做好準備。
第十四條 后置現場審查時,企業最近一次獲證的產品應正常生產,相關人員應在崗到位。
第十五條 審查組現場對企業申請材料及證照等進行核實。
第十六條 審查組現場按照《復肥產品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后置現場審查辦法》(見附件2)進行后置現場審查,并做好記錄,完成《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后置現場審查報告》(見附件3)。
第十七條 審查判定原則
(一)審查組應對后置現場審查辦法的每一個條款進行審查,并根據其滿足生產合格產品的能力的程度分別作出符合、不符合的判定。
(二)對判為不符合項的須填寫詳細的不符合事實。
(三)審查結論的確定原則:
后置現場審查按產品單元審查,未發現不符合,審查結論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審查結論不合格則后置現場審查不合格。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化肥產品審查部聯系方式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化肥產品審查部設在國家化肥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上海)
地 址:上海市云嶺東路345號
郵政編碼:200062
電 話:021-52500134
傳 真:021-51685371-05
電子信箱:szc@ghs.cn;fp@ghs.cn
聯 系 人:商照聰、房朋、季敏
第十九條 本細則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2018年 月 日起實施,原《化肥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一)復肥產品部分》作廢。
入網咨詢電話:0451-8800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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